【新民生報/記者 蕭嘉農/嘉義報導】
立法院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111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第35條,針對酒駕與毒駕加重處罰,分述如下
- 修正第3、5項:酒駕、毒駕、拒測之累犯年度計算由5年內改為10年內,並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 第4項:汽機車駕駛人拒絕酒測或毒測,增加駕駛人於接受酒測或毒測前,喝酒或吸毒,視為拒測。
- 第7項:車輛所有人明知駕駛人喝酒或吸毒,不予禁止駕駛,吊扣該車牌照期間由3個月改為2年。
- 第8項:駕駛人酒測濃度達25mg/l以上,同車乘客罰款由6百~3千元改為6千~1萬5千元。
- 第9項:酒駕、毒駕、拒測,新增吊扣牌照2年,若致人重傷或死亡,首次者亦比照2次以上酒毒駕或拒測者,沒入車輛。
- 第10項:租賃業已盡告知酒駕、毒駕、拒測處罰之義務,駕駛人仍酒駕或拒測,罰鍰增加1/2。
修正公布第35-1條,針對酒駕與毒駕吊銷重考部份加重處罰,分述如下
- 酒駕、毒駕、拒測吊銷重考,增加應申請登記酒精鎖車輛,始發給駕照。
- 駕駛非酒精鎖車輛罰款由6千~1萬2千元改為6萬~12萬元。
- 不依規定使用酒精鎖車輛罰款由6千~1萬2千元改為1萬~3萬元。
以上修正公布,經行政院以命令定自111年3月31日施行,嘉義市監理站站長洪廣誠表示,請民眾勿酒後駕車或吸毒駕車,亦勿拒絕酒測,以確保行車安全,修正後之酒毒駕完整內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