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生報記者 玉女 /台中報導】
第五分局交通分隊警員吳政哲,於4月22日01時左右處理和福路233號前一起交通事故,報案人楊男(88年次)於警方到場時表示其將普重機車停在和福路上,不久聽到碰撞聲便前往察看,起初僅遠遠查看見對方自摔沒撞到車。幾分鐘後,對方一群人騎離現場,楊男才又仔細查看原來是自己的機車受損,驚覺地回想起原本機車立側柱,是被撞後才被扶起立中柱。
吳員聽完楊男陳述著手調閱監視器,發現一輛機車於轉彎時自摔後撞路旁機車,查出該部機車之駕駛陳男(93年次)請其到案說明。在電話通知時,吳員詢問陳男是否發生車禍,其表示有摔車但沒事,會到案仔細說明。
陳男到案後,警方告知其當時自摔是否撞到路旁停放的機車,陳男認為自己騎車打滑自摔後,機車並未撞到路旁停放的機車,是自己身體滾去撞倒路旁機車,而且是自已受傷,撞倒機車沒事不算車禍。而吳員向陳男說明,只要是駕駛行為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就是車禍,不能認為是身體去撞他車就沒事。
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告發陳男肇事逃逸,並告誡陳男只要發生車禍一定要報警,以免自己誤判而觸犯肇事逃逸,以免受傷又吃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