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岡山報導】 以已超過20億法拍定案並且過戶完成的高雄岡山鋼鐵廠,原是屬不點交的拍賣案,卻傳出拍定人與原承租戶王大進協商破裂,轉而私下與高雄地院執行處達成協議,今24日上午九點三十分許,由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博文率同橋頭地方法院各股人員及數十名警察前往履堪,協助拍定人取得產權。
▲岡山鋼鐵廠。(圖/記者范家豪)
本次的履堪過程經由劉事務官說明到場的目的只有履堪並依法行使公權力,並取得王大進的委任律師王國忠等人的認同及配合下得以順利平和收場。
▲劉事務官率同橋頭地方法院各股人員及數十名警察到場。(圖/記者范家豪)
租約人王大進懊惱表示,該拍賣案公告拍賣時,載明是以不點交拍賣,拍定人在瞭解拍賣內容後始投標並完成過戶。至此法院責任已經完成,當然不得參與拍定人與租約人間之各項協商。在數日前卻收到地院執行處公文,通知要前來履堪現場?然而今日到場履勘後又要作為日後點交之依據,他實在無法接受並感覺遺憾。
▲劉事務官(戴墨鏡者)與委任王律師(左)說明履勘程序。(圖/記者范家豪)
王方所提意見書:據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4年8月編修司法院民事庭96年6月8日印行之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編修版第301~302頁上載明:應否點交之判斷執行法院應查明不動產於查封時占有狀況是否符合本法第99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並將調查所得資料及結果具體明確於拍賣條件載明,拍定後是否點交,若執行法院查明第三人確於查封時即因租賃或其他有權占有關係而占有時,除在拍賣進行中,另經執行法院除去其使用關係,否則拍定後即不得點交。
▲履勘各廠房情形。(圖/記者范家豪)
縱其占有無正當權源,執行法院亦無逕行解除其占有之權限,倘第三人於查封時以占有系爭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即應認異議為有理由,並據以駁回拍定人點交之申請。
▲履勘各廠房情形。(圖/記者范家豪)
委任律師王國忠表示,依照公文書上寫說是要來現場履勘,但執行處卻又引用強制執行法第99條強制點交的內容,讓我們認為說今天就是要來強制點交,因此也做了一些回應,剛才司法事務官說,最高法院說要點交,我想他可能誤解最高法院的意思,他是說可以重新再履勘現場,如果符合點交的狀況才可以執行點交,前提是要有符合可點交的情況,我方也以書狀來表明,我的當事人王大進,他原來從86年起就是信託企業之受託人,89年更訂立了租賃契約,因此不管是信託企業的受託人或是租賃契約的承租人,他都是自主占有,執行處把他受託人及承租人的身分與執行法上及民法上的債務人混為一談,認為說我方當事人應該要受拍賣的拘束,且有負責點交的義務,此舉是沒有注意到第三人的權利,所以當事人(第三人)在查封之前就已合法占有岡山鋼鐵場內所有的不動產與動產,這是無法抹滅之事,希望司法事務官可查明此點,然後依法將對方所申請的點交部分駁回,讓實體的歸實體,重新再行訴訟,不可用程序上的違法來解決實體的問題。
司法事務官劉博文表示,今天來此是履勘岡山鋼鐵廠的範圍及使用情形,鋼鐵廠廠區的不動產於105年7月15日就已由拍定人拍定,橋頭地方法院經過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裁定的內容認為本案件應該點交,今天所執行的任務就是到場履勘現場,並作為日後點交之依據。
▲履勘各廠房情形。(圖/記者范家豪)
▲履勘個廠房情形。(圖/記者范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