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日. 1 月 19th, 2025
屏東財稅季刊 「107年稅務小精靈!GOTCHA 1」有獎徵答!▲「107年稅務小精靈!GOTCHA 1」有獎徵答海報。(圖/屏縣府財稅局)

【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為讓民眾瞭解地方稅業務、便民服務措施、宣導購物消費儲存電子發票的好處,並推廣鼓勵民眾申辦手機條碼載具及接收稅務新知,財稅局透由自行發行之「屏東財稅季刊(63期)」舉辦「107年稅務小精靈!GOTCHA 1」有獎徵答活動。

屏東縣民只要將該刊物上題目單填妥後剪下(影印無效),於107年6月10日前送(或郵寄)至該局(屏東市北平路24號)企劃服務科,即可參加抽獎,預計抽出50名(全部答對)中獎者,可獲得樂美雅保鮮盒(含袋)1份。

屏縣府財稅局特別呼籲,為環保愛地球消費更便利,總局及三分局(潮州、東港、恆春)也提供手機條碼載具申辦服務,完成申辦即贈送一份宣導品。

▲「107年稅務小精靈!GOTCHA 1」有獎徵答海報。(圖/屏縣府財稅局)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5年內因繼承移轉,是否應追繳原退稅款

重購自宅用地退還土增稅5年內因繼承移轉免追繳原退稅款。財稅局進一步說明:

一、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時,可免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於上述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仍應向繼承人追繳。

二、土地稅法第37條: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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